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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摘要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9-22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详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详见文件:《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三、营业税
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见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2.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详见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详见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四、增值税
1.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详见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详见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
3.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按不同种类可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详见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国税函〔2009〕23号)
4.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按照企业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详见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
五、关税
       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详见文件:《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六、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详见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收费减免政策
七、取消50项涉企收费
1.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浅海滩涂资源费、门楼牌工本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委托拆迁费、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装车费、清罐污油管理费、油区内准运证工本费、油田物资运输检查费、工农工作协调费、堤坝桥闸养护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
2.其他被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详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30号)
八、小微企业免征26项收费项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我省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中央批准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以及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航行签证簿》工本费、《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共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2〕2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188号)
金融支持政策(扩大抵押物范围)
九、海域使用权抵押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是《物权法》确定的用益物权,可向银行抵押贷款。详见文件: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海域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鲁金办发〔2011〕11号)
十、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可向债权人以矿业权作抵押提供担保。详见文件: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十一、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且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质押贷款。详见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
十二、钢结构厂房抵押
       以企业拥有的钢结构资产经过评估,在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钢结构资产价值50%的短期贷款。详见文件: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转发<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三、股权质押
       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详见文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企字〔2010〕279号)
十四、林权抵押
       企业可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详见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5号)
十五、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详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财政支持政策
十六、加大对省“四项计划”重点项目支持
       申请列入省小企业培育、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技术创新“四项计划”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3—5月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查询。补助方式是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详见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列入省“四项计划”的企业,可获得以下支持:
1.重点投资项目补助。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2.技术创新补助。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进行补助;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进行补助。
3.生产性服务业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物流企业仓储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4.企业管理补助。对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进行补助。
5.企业专利补助。对中小企业专利开发、申请项目进行补助。
6.开拓市场补助。对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展位给予补助。
十七、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
十八、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等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0〕57号)
十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等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资本金投入,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1〕48号)
二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1.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企业项目不超10万,团体项目不超1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企〔2010〕50号)
2. 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出口项下人民币收汇的金融产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应对境内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市场结售汇风险。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对加工贸易内销企业“即时申报,即时出单”,提高审批效率。详见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2〕28号)
二十一、中央和省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服务办和财政部门申报。详见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
二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文化产业
       对新兴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等给予项目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和奖励。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宣传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详见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8〕33号)

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三、各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详见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二十四、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二十五、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详见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2〕28号)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政策
二十六、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详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