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章程

促进会章程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关于促进会 > 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临朐县企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临朐县境内企业和热心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合作和交流,实现会员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促进临朐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朐县中小企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临朐县城东环路5018号,中国国际门窗幕墙博览城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搭建信息平台,搜集研究国内外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走势,及时向会员提供国内外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会员信息共享。
(三)推进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为会员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拓展融资渠道,为会员提供资金方面的信息。
(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向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银企联姻、人才招聘、联系高等院校委培人员等服务;帮助会员进行各种专业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其他符合会员共同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和热心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热心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
(六)凡长期从事企业发展工作,成绩显著、德高望重的企业家、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原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会长;
(五)处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在本会的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以上人员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会员(或会员代表)书面请求,而对其提起诉讼;
(七)发现本会运行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会承担。
(八)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